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否合理,应该看这一组织形式是否有利于独立审计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发挥。联系审计的作用,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在降低财务信息风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激励。
1. 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风险均由所有者一人承担,并且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不会拿自己的社会声誉和全部家庭财产去图一时之利,这使得其在执业时(所有者同时是该事务所的主要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要求该所成员执业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尽最大可能防止出现审计风险。
2. 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所内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快捷,有利于所有者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也有利于所有者对本所成员的管理,能有效降低财务信息风险至较优的水平,确保所承担的剩余财务信息风险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当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资产较少,所有者个人财产有限,赔偿能力较弱,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不利于独立审计作用的发挥。不过,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事务所仍然可以在特定的细分市场(比如说为一些规模小风险低的企业服务)很好地发挥作用,扬长避短。
建立个人独资事务所
实践上的可行性
1. 市场多样性的需求。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的复杂性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对事务所需求的多样性。如不仅要有为资本市场、大型企业服务的大型事务所,也应当有为小公司、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事务所。随着小规模工商企业的增加,小规模审计、会计代理、税务咨询、其他非审计会计等业务也必然同步增长。这些业务大都比较零碎,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能满足这方面的社会需求。
2. 边远地区的需求。在一些边远地区,通过考试的注册会计师极其有限,甚至达不到建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条件,个人独资事务所在这些地区就大有作为。
3. 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随着就业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单干”。这种情况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也不少见。许多注册会计师注重个人价值、追求诚信执业,并在职业道德、学识技术等方面具备了较高的素质,具有了独立执业的基本条件。允许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将会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可为行业留住人才。
4.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已于1999年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实行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条件已成熟,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督措施已日趋完善,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
5. 国际通行的做法。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个人独立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大概有40%左右的事务所是个人独资的。香港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占70%左右,澳大利亚个人事务所占78%左右。
6. 为做大做强打下基础。脱钩改制后成立的事务所,各发起人可能由于对利益分配的异议、经营理念上的分歧以及个性不合等同床异梦,产生严重内耗,影响了事务所的发展。允许开办个人独资事务所,人员重新组合,可以发挥更大的效应。而且,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走上正轨之后,也可以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合并成大型的合伙制事务所,参与到更广泛的国际竞争中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建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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